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乾宏實業有限公司、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信強儀器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
二項(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上訴第二項(四)聲明請求被上訴
人等登報部分,該項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
之金額為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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