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吳佩蓉
前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鄭秋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南縣○○市○○街000號
)於民國97年6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
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
被繼承人鄭秋桂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