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0869號
SLDV,96,促,40869,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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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0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華商業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月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叁佰捌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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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