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0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華商業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月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叁佰捌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