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4125號
KLDV,96,促,14125,200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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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12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張玫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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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