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周慶順律師
即王文仁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4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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