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577號
KSEV,109,雄補,1577,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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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張光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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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