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525號
KSEV,109,雄補,1525,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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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19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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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