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19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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