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68號
原 告 何慶雄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劉衍明
被 告 呂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衍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