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救字,109年度,9號
FYEV,109,豐救,9,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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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永生 
相 對 人 蔡見池 
相 對 人 蔡明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前段亦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 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 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號、43年台抗字第1 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提供法律扶助,爰依法 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 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中分會審查後,准予扶助,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表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為憑,另依據聲 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亦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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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