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09年度,839號
FYEM,109,豐交簡,839,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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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4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振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10至11行「 ,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失」應予刪除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 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廖振富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 致人受傷,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被告廖振富並不符合自首得減輕其 刑之規定,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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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