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48號
KSDV,109,訴,448,2020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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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茂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
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
費用。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則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1,113元(計算式:附表編
號1 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0,300元/ ㎡×面積66㎡+附表編號2
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40,300元/ ㎡×面積171 ㎡×被上訴人即原
告起訴時之應有部分1/8 +附表編號3 建物109 年度課稅現值22
9,900 元=3,751,1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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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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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性質 │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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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鳳山區文英段│       │全部  │
│  │   │   2142-21地號    │       │    │
├──┼───┼────────────┼───────┼────┤
│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鳳山區文英段│       │8分之1 │
│  │   │   2142-22地號    │       │    │
├──┼───┼────────────┼───────┼────┤
│ 3 │建物 │建號:高雄市鳳山區文英段│上開編號1土地 │全部  │
│  │   │   2992建號     │       │    │
│  │   │            │       │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文│       │    │
│  │   │     武街128巷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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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