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黃麗克
原告與被告轉角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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