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29號
KSDV,109,補,1129,202010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黃麗克 
原告與被告轉角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
轉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