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松德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其松
代 理 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 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其聲請時登記之公 司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此有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為破產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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