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110號
KSDV,109,司促,2311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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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楊安婷 
債 務 人 蕭玉伸 

債 務 人 蕭鋒達 

債 務 人 蕭乙塘 

債 務 人 蕭芳志 

債 務 人 林世雄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芳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參萬參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玖
  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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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