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014號
KSDV,109,司促,23014,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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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衍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衍寬於民國108年4月2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87793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
  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
  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76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87793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
  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
  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
  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0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衍寬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87793元 │     │月21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個月│
│  │    │     │      │      │,自第十個月後│
│  │    │     │      │      │應回復依原借款│
│  │    │     │      │      │年利率13.49%計│
│  │    │     │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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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