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9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黃佛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
,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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