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95號
KSDV,109,司促,22495,202010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9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黃佛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
  ,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