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60號
KSDV,109,司促,22460,202010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向弘文 

債 務 人 向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人向弘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
  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