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蕎穎(原名:陳書庭)
債 務 人 黃季姍(原名:黃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蕎穎即陳書庭、黃季姍即黃麗芬應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以下同)71,84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
金。
二、緣債務人陳蕎穎即陳書庭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
黃麗芬即黃季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
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
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
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3月15日起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
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1,849元(利息、違約
金另計)。
四、債權人於109年8月18日將上述71,849元轉列催收款。
五、即自109年3月15日起至109年8月17日止按年息0.9%計算
之利息,自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暨自109年4月16日起至109年8月17日止,按年息0.09
%計算,自109年8月18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0.19
%計算,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
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
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蕎穎即陳│自109年3月15│至109年8月17│年息0.9% │
│ │71,849│書庭、黃季│日起 │日止 │ │
│ │元 │姍即黃麗芬├──────┼──────┼───────┤
│ │ │ │自109年8月18│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蕎穎即陳│自109年4月16│至109年8月17│年息0.09% │
│ │71,849│書庭、黃季│日起 │日止 │ │
│ │元 │姍即黃麗芬├──────┼──────┼───────┤
│ │ │ │自109年8月18│至109年10月1│年息0.19% │
│ │ │ │日起 │5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10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6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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