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163號
KSDV,109,司促,22163,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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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楊杰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杰森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9月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2
  08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杰森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479327│0000000000│09月 07日  │      │九九     │
│  │元  │606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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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