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031號
KSDV,109,司促,22031,20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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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吳火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貳仟參佰柒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七,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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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