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79號
KSDV,109,司促,18279,2020100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家豪 
法定代理人 吳金萍 
兼法定代理 楊培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楊家豪楊培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零
   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培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貳
   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家豪楊培麟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