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家豪
法定代理人 吳金萍
兼法定代理 楊培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楊家豪、楊培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零
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培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貳
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家豪、楊培麟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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