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99號
KSDV,109,勞補,199,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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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劉昊宇 
輔 佐 人 鄧學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
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
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
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6 元,聲請
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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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