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5號原 告 朱純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被 告 謝潘 訴訟代理人 謝武融 被 告 朱廣復 訴訟代理人 朱耀億 康經星 被 告 朱鴻基 法定代理人 顏美麗 訴訟代理人 朱文正 被 告 朱聰吉 朱聰木 朱志強 被 告 謝家明 謝家星 訴訟代理人 張謝桃月被 告 張謝桃月前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桃養 被 告 謝家木 李蔡春英 李雅鈴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被 告 曾平進 訴訟代理人 邱素霞 被 告 朱英如 朱志賢 朱志宏 朱銘坤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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