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5號
KSDV,107,訴,665,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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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朱純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謝潘  
訴訟代理人 謝武融 
被   告 朱廣復 
訴訟代理人 朱耀億 
      康經星 
被   告 朱鴻基 
法定代理人 顏美麗 

訴訟代理人 朱文正 
被   告 朱聰吉 
      朱聰木 
      朱志強 
被   告 謝家明 
      謝家星 
訴訟代理人 張謝桃月
被   告 張謝桃月
前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桃養 
被   告 謝家木 
      李蔡春英
      李雅鈴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被   告 曾平進 
訴訟代理人 邱素霞 
被   告 朱英如 
      朱志賢 
      朱志宏 
      朱銘坤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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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