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21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壹佰貳拾貳包(合計驗餘淨重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點柒捌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哥倫比亞籍貨輪 「湄公」號查獲其內夾藏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在案 。惟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22 包,因俱係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 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 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 宣告沒收。
三、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哥倫比亞籍貨輪「湄公」 號內查獲夾藏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22 包,認有不明人士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經報 請檢察官偵辦後,因查無實際行為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他字第7914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 為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塊狀檢品122 包,送驗結果均檢出 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 國108 年1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4840 號鑑定書(見他 字卷第117 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 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所 沾黏之毒品併同處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