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山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264 號,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5462號、105 年
度偵字第5867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德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德山自民國98年1 月間某日起,與盧 順豐、林忠能(均經判決有罪確定)及綽號「阿勇」之不詳 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意聯 絡,決定在屏東縣枋山地區租用工寮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除由被告指示盧順豐委請基於幫助犯罪意思之許志誠( 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帶林忠能向不知情之石清風母親石王 水梅,承租位於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芒果園 )之工寮及其附連圍繞土地,作為製毒場所外,並由被告聯 絡綽號「阿勇」之男子載運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Pseu doephedrine )等之疑似感冒藥丸之先驅原料及平底鍋等製 造毒品器材(部分係由盧順豐購買)、化學藥品及原料等物 至上述承租之內獅段478 地號土地(芒果園)之工寮。再由 盧順豐、林忠能將上開疑似感冒藥丸之原料、其他化學藥品 及器具,倒入大玻璃燒杯內,以電磁爐加熱,使其沸騰,待 水份蒸乾後,再放置於鐵盤內固化結晶(即經溶劑蒸乾程序 ,使之自液態至固態變化),轉變為可直接作為甲基安非他 命合成之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而製造完成。 期間盧順豐、林忠能並多次承租或借用不同地點作為渠等製 毒及藏放製毒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之處所,其中一處係由 盧順豐、林忠能向楊齊烋(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借用楊齊烋 位於屏東縣○○鄉○○○段○○地號屏鵝公路旁蓮霧園工寮 ,楊齊烋並協助載運製毒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至上述屏東 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芒果園)之工寮,另有一處 係由盧順豐委由林忠能向不知情之廖茂森承租位於屏東縣○
○鄉○○段000 地號之鐵皮工寮,作為渠等製毒或藏放製毒 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之處所。盧順豐亦曾於98年農曆春節 前連續2 日,夥同林忠能在屏東縣枋寮鄉枋寮段某處羊寮後 方工寮,搬運已使用過之甲苯空桶38桶至金榮路陸橋下丟棄 。嗣於98年3 月20日中午12時許,為警當場查獲,並在屏東 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工寮,分別查扣假麻黃、 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等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4 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之陳 述、通訊監察錄音光碟、錄音譯文及證人盧順豐、石成豹、 許玉雯、吳妮娌之證詞,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坦承認識 盧順豐、林忠能等人,但堅詞否認有何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 ,辯稱:本案我完全沒有參與,是盧順豐、林忠能執行完畢 回來後,我才知道他們有因為製造毒品被判刑等語。三、經查:
㈠同案被告盧順豐、林忠能及綽號「阿勇」之成年男子,於上 開時間,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意聯絡,先 由盧順豐以不詳管道取得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等之疑似 感冒藥丸之先驅原料及購得平底鍋等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 等物後,由同案被告盧順豐委請同案被告許志誠帶同案被告 林忠能向不知情之石清風母親石王水梅,承租位於上開地點 之工寮及其附連圍繞土地上,作為製毒場所後,即由同案被 告盧順豐、林忠能將上開疑似感冒藥丸之原料、其他化學藥 品及器具,倒入大玻璃燒杯內,以電磁爐加熱,使其沸騰, 待水份蒸乾後,再放置於鐵盤內固化結晶,轉變為可直接作 為甲基安非他命合成之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而製造完成;期間同案被告盧順豐、林忠能並多次承租或借 用不同地點作為渠等製毒及藏放製毒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 之處所,其中一處係由同案被告盧順豐、林忠能向楊齊烋借 用位於屏東縣○○鄉○○○段○○地號屏鵝公路旁蓮霧園工 寮,楊齊烋並協助載運製毒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至上開工 寮,另有一處係由同案被告盧順豐委由同案被告林忠能向不 知情之廖茂森承租位於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鐵皮 工寮,作為渠等製毒或藏放製毒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之處 所;同案被告盧順豐亦曾於98年農曆春節前連續2 日,夥同 同案被告林忠能在屏東縣枋寮鄉枋寮段某處羊寮後方工寮, 搬運已使用過之甲苯空桶38桶至金榮路陸橋下丟棄;嗣於98 年3 月20日12時許,為警當場查獲,並在屏東縣○○鄉○○ 段000 地號土地之工寮,分別查扣麻黃及製造第四級毒品 假麻黃所用之器材、化學藥品、原料等物之事實,業經本
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61號刑事判 決(以下簡稱另案)、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287號刑 事判決及該案卷宗影本在案可稽。故同案被告盧順豐、林忠 能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先 驅原料假麻黃結晶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同案被告盧順豐因另案執行有期徒刑,於103 年4 月23日假 釋出監後,於104 年7 月14日警詢中指述被告有共同製造另 案第四級毒品之犯行(見警卷第10-14 頁),並於同日檢察 官偵查中證稱:警察播給我聽的通訊監察的錄音內容及錄音 譯文內容是我跟陳德山、林忠能的對話,我之前涉嫌製造第 四級毒品的案件,是陳德山他聯絡好後叫我跟林忠能一起去 做,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但是,是從有人載東西下來枋山 時,才開始做的,陳德山當時是看到我經濟狀況不好又沒有 房子住,所以才來我家找我出來製造毒品,當時我在97年工 作時腳骨折,在我租的房子裡休息一陣子,他就過來找我, 問我要不要拼一下,意思就是要我做毒品,時間應該是在97 年底時,實際去做毒品的時間應該是98年3 月初;當時陳德 山有聯絡要一個人載甲苯下來,陳德山打電話給我,約我在 加祿加油站等,我有去,我去時大家都到了,講一講,問載 那個東西沒有齊全,結果有缺平底鍋跟濾網,我就到水底寮 去買,我去買到時候,他們就去製毒的工寮,等我回來時, 大家都走了,不知道是當天還是隔天我就載到製毒的工寮去 給他們;我當時不知道製毒的工寮在哪裡,好像是林忠能載 我上去的,在加油站那一天我沒有跟上他們;我在製毒工寮 那段時間裡,陳德山有上去過1 次;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35 ,陳德山有提到「我忘記跟你講,你跟他們講,芒果園主明 天12點在那裡等,要寫合約書、契約書要在那裡寫」,這段 話的意思就是叫我跟載東西下來的人講,要跟園主要在那裡 跟他們簽契約,因為製毒工寮製毒要跟人家租地方,後來實 際上是林忠能跟許志誠載這個人過去跟芒果主人簽約的,我 沒有去,我去買平底鍋;在我印象中在加油站時陳德山也在 ,講完後,陳德山說他要去北部,林忠能及許志誠才帶他們 去簽契約,順便把東西載到製毒工寮裡面去,陳德山是在前 一天打給我先跟我講,他當天不當場講的原因是因為陳德山 不直接跟林忠能接觸,陳德山直接對我,我再對林忠能;製 造第四級毒品的方法是陳德山教我的,我現在還記得製造方 法,但是量要摻多少我忘記了;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53,陳 德山有提到「倉庫的鑰匙有沒有帶上去」這是指保安路的倉 庫,但是詳細地址我不知道,這間倉庫是我一開始要租給我 女朋友住的,後來因為太簡陋了沒有住,後來有放一些桶子
有的沒有的東西;我說陳德山聯絡一個人載甲苯下來,據我 所知是從高雄載下來,這也是陳德山單線去聯絡的,他也不 會叫我去聯絡這個人;陳德山的方式就是一對一單線聯絡, 所以如果有人被抓到,他也可以脫身;我因為這個案件在監 服刑時,陳德山的哥哥陳金明有拿錢給我太太,再由我太太 轉給我,就是寄到監獄轉給我,這個案件的律師費用是陳金 明拿出來的,他也沒有跟我要這一筆律師費用,偵查中跟法 院審判中的律師費都是他們出的,他們也都沒有跟我要這一 筆費用,我在監時,他本來一個月新臺幣(下同)3,000 元 給我,我反應不夠,7 、8 個月後就變成每個月5,000 元; 當時變成陳金明給我錢是因為陳德山跑路,當時就有講好, 被抓到就扛下來,沒有被抓的人就要負責被抓的在監的費用 ;我當時不講出來陳德山是幕後的人物,是因為我當時會擔 心我家人的安危,而且我當時人在監獄裡面會有什麼危險我 不知道,我現在已經出監了,而且我很不爽,因為他們答應 的條件都沒有做到,而且對我又不聞不問等語(見偵字第54 62號卷第29至33頁)。
㈢同案被告盧順豐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被告共同參與前案製 造第四級毒品犯行之陳述甚詳。惟其嗣後於原審審理中翻異 前詞,改稱:是「阿勇」和我一起製造毒品,跟陳德山沒有 關係,很多事情我都忘了,我現在頭腦不好,我前面的案件 是陳德昌(即被告之兄弟)幫我交保,我被他請種芒果,有 些事情會找他云云(見原審卷第163 頁反面至第168 頁); 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亦陳述:是「勇仔」跟我一起做,「勇 仔」不是陳德山,我現在腦袋記不太清楚云云(見本院更一 卷第144 頁反面)。且同案被告盧順豐於另案警詢、偵查及 法院審理時,始終否認被告為共犯,一致供稱:是「阿勇」 教我們製造毒品等語(見前案影印卷)。又同案被告盧順豐 於另案判決確定後,警方於102 年10月17日借提詢問時,仍 堅稱:是「勇仔」拜託我做的,不是陳德山要我們去製造毒 品等語(見警卷第56頁)。準此,同案被告盧順豐之指訴有 前後不一之重大瑕疵可指,其指訴是否可信?即有可疑,自 需其他補強證據以資審認。
㈣附表所示通訊監聽譯文,其中疑似被告與同案被告盧順豐通 聯部分,經被告否認在案。同案被告盧順豐就此部分,於另 案警偵詢及法院審理中、本案警偵詢中均陳述係與被告之電 話通聯等語明確,迄至本案原審及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始改稱 :我是和陳德昌談話,不是陳德山云云,旋又改稱:我不記 得是和陳德山或陳德昌談話云云(見原審卷第167-168 頁, 本院更一卷第144-145 頁)。所述亦前後不一。此部分經原
審將本案監聽錄音光碟檔案,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是否為 被告之聲音?經與被告之聲調比對分析結果,無法研判是否 與被告本人聲音音質相似,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3 月24日 調科參字第10603132490 函所附聲紋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第91-97 頁)。然上開聲紋鑑定書亦載明,被告之聲調 與上開監聽錄音檔標示「B 」之男子之聲調有特徵相似率, 分別為68.7分、60.0分、64.3分、66.4分,而依美國聲紋專 家之研究,若語音特徵相似數值高於70分,則判定「音質相 似」,足見被告之聲調與上開監聽錄音檔標示「B 」之男子 聲調極接近於「音質相似」之標準。再參諸前開函文亦載明 :有關聲紋鑑定,係依每個人發音器官(如:聲帶、聲道、 唇、齒、舌、顎、口腔、鼻腔)形狀、大小結構不同,配合 習慣的發音及說話模式,發出個人獨特的口音及聲調,作為 鑑定標的。本案待鑑定之通訊監聽錄音檔資料,依譯文說明 為98年2 月至3 月間之錄音檔案,迄今已逾8 年,不能排除 該錄音對象之發音器官因年紀增長、老化、生病、治療(如 :牙齒矯治)、飲食(如:菸酒、檳榔、刺激性食物)、受 傷(如車禍)等因素影響,而致聲音特性有所改變。依上開 論述分析,前開鑑定結果雖未研判本案通訊監聽錄音檔案之 聲音與被告之聲音音質相似。但本院參酌附表所示與同案被 告盧順豐通聯之門號00-0000000號市話,申請人為被告之弟 陳德昌,申裝地址在屏東縣○○鄉○○路0 號被告住處之事 實,有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單可稽(見本院更一卷第76頁 );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為被告案發時之女 友許玉雯,由被告使用等情,已經證人陳德昌、許玉雯於另 案警詢中陳述甚明(見另案警卷第88頁、另案偵卷第212 頁 )。且本案承辦員警石成豹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這個案件是 我承辦的,當時是A1證人跟我檢舉「竹山」、「順豐」、「 茶壺」,後來我有去查證,查證的結果就是盧順豐就是「順 豐」,「茶壺」就是林忠能,「竹山」是陳柏魁,他之前叫 陳德山,陳德昌是陳德山的弟弟,就是現在的枋山代表會主 席,在這個案件調查中,我傳過陳德山兩次,他也沒有到場 ,這一件當時有聲請通訊監察,後來有擴線監聽到陳柏魁, 我知道那盧順豐和陳德山的通話的原因是盧順豐跟陳德山在 通話的時候,陳德山的電話都是家裡面的市話,另外還有一 支手機是登記在一個女姓的名下,但是我認為那是陳德山在 使用,那個女的叫許玉雯,我們一開始是聽盧順豐的電話, 經過查證過濾才發現許玉雯的電話,但是是陳德山在使用。 我認為許玉雯名下的電話是被告陳德山使用的原因,是因為 這支電話跟盧順豐通聯的時候,那個講話的聲音、口氣跟用
陳德昌服務處電話跟盧順豐通聯的是同一個人,很好辨識, 我就知道這是被告的聲音,因為聲音是一模一樣,講話的口 吻也是一樣等語(見偵字5462卷第202-204 頁)。證人石成 豹於原審仍為相同之證詞(見原審卷第135-140 頁)。綜合 上開事證,本院認為同案被告盧順豐證述:錄音監聽內容是 我和與陳德山的通話等語,可信度極高。
㈤縱認同案被告盧順豐所述附表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疑似與被 告有關之通話對象確實係被告無誤,則是否能證明被告確有 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本院分析如下:
⒈附表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35 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盧順豐 通話中,被告說:「我忘記跟你講,你跟他們講,芒果園 主明天12點在那裡等,要寫合約書,契約書要在那裡寫。 」等語(見偵卷第131 頁)。此部分,據同案被告盧順豐 於偵查中陳稱:陳德山叫我跟載東西(指甲苯)下來的人 講,要跟園主(指石王水梅)要在那裡跟他們簽契約;因 為在製毒工寮製毒要跟人家租地方(指內獅段478 號土地 ),後來實際上是林忠能跟許志誠載這個人過去跟芒果園 主人簽約的,我沒有去,我去買平底鍋;陳德山是在前一 天打給我先跟我講,因為陳德山不直接跟林忠能接觸,陳 德山直接對我,我再對林忠能等語(見偵查卷第30-31 頁 )。惟其於另案警詢中陳述:與被告沒有關係,是「阿勇 」要承租芒果園,我有跟被告講說我有朋友要承租芒果園 ,後來被告有找到有人要出租芒果園,所以被告才打電話 給我的等語(見另案000000000 警卷第9 頁)。同案被告 盧順豐所述前後不一致。而同案被告林忠能於另案原審審 理中則具結證稱:我帶「阿勇」他們去(指向石王水梅承 租內獅段478 地號土地),他們有三個人,那三個人我不 認識,是盧順豐叫我帶他們去,幫他們租一間工寮,我帶 他們三個人到許志誠的家,才直接過去王水梅家,沒有進 去,他們差不多有三個人,許志誠沒有進去等語(見另案 原審卷第83-84 頁)。因此,承租上開芒果園究竟與被告 有無關係?是被告承租?抑或是「阿勇」承租?被告只是 單純媒介「阿勇」承租?或是知情之共犯?均仍有疑義, 尚難憑上開通聯譯文即遽予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盧順豐、 林忠能為共同正犯之關係。
⒉附表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53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盧順豐 通話中,被告說:「倉庫的鑰匙有沒有帶上去?」、「倉 庫啊,我們租的那一間。」;同案被告盧順豐則表示鑰匙 在「茶壺」那裡等語;被告又向同案被告盧順豐表示:「 你打電話給他,叫他在家等我」等語;同案被告盧順豐問
被告:「你要載東西喔?」,被告說:「對。」(見偵卷 第134 頁)。此部分,同案被告盧順豐於警詢中陳稱:是 跟陳德山對話沒錯,內容是陳德山要前往保安路的倉庫拿 東西,詢問鑰匙我有沒有帶出門,我跟陳德山說鑰匙在林 忠能(綽號茶壺)身上等語(見警卷第12頁反面);於偵 查中亦陳稱:陳德山有提到「倉庫的鑰匙有沒有帶上去」 ,這是指保安路的倉庫,但是詳細地址我不知道,這間倉 庫是我一開始要租給我女朋友住的,後來因為太簡陋了沒 有住,後來有放一些(製毒用的)桶子、(與製毒有關的 )有的沒有的(按係台語大大小小之意)東西等語(見偵 卷第29-33 頁)。由上開通話紀錄可知,被告要求同案被 告盧順豐打電話通知林忠能,其將要前往林忠能住處拿倉 庫鑰匙,應可認定。
⒊附表編號1358通訊監察譯文部分,同案被告盧順豐與林忠 能間通話,確有「A (林忠能): 你好。B (盧順豐): 你在哪裡。A : 我在北勢寮。B : 我跟你,你騎機車馬上 到那裡,要帶倉庫的鑰匙。B : 要換鑰匙喔。B : 帶倉庫 的鑰匙。A : 喔…誰要拿。B : 德山啦,你就過去住的那 裡等就對了。A : 不啦…不用啦,看我過哪裡找他。B : 你就過去那裡就對了,他在那裡等你。A : 好啦…好啦。 」等內容(見偵卷第134 頁)。此部分,同案被告盧順豐 於警詢中陳稱:是我與林忠能對話,要林忠能回去住的地 方,陳德山要過去拿鑰匙等語甚明(見警卷第12-13 頁) 。惟同案被告林忠能於原審則證述:那個倉庫是我的,我 住在南勢那邊,盧順豐叫我回去南勢,倉庫就在我住的南 勢那邊,倉庫不是在保安路,保安路那個我不知道,陳德 山要向我借農藥噴霧器,我叫他自己拿鑰匙開門,因為我 在外面等語(見原審卷第146 反面-147頁)。同案被告盧 順豐、林忠能就上開通話內容所指之倉庫究竟是位在保安 路或南勢?二人之說詞歧異,難認係內獅芒果園內之製毒 工寮。且據證人林忠能所述,被告是要去倉庫拿農藥噴霧 器,核與製造毒品並無任何關連。
⒋本院綜合觀察附表編號1453、1358通訊監察譯文及同案被 告盧順豐、林忠能之供詞,認為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 同案被告盧順豐、林忠能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且 同案被告林忠能於另案及本案始終供述:我受僱盧順豐、 「阿勇」叫我去那邊做雜役、被告不是盧順豐的老闆、我 不曾看過被告有跟我們去製造麻黃素的地方等語(見原審 卷第146 頁)。準此,同案被告盧順豐前開不利於被告之 指訴,即缺乏佐證,難以遽信。而單憑上開附表編號435
、1453、1358通訊監察譯文,仍難證明被告確為同案被告 盧順豐、林忠能等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幕後主使者或共犯 。
⒌附表所示其餘通訊監察譯文,無論是單獨評價或與上述編 號435 、1453、1358通訊監察譯文合併評價,均難認被告 確實有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故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 文,縱然確定為被告與同案被告盧順豐間之通話,仍不足 以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盧順豐、林忠能之製造第四級毒品 犯行有共犯關係。
㈥同案被告盧順豐於偵查中另供陳:我因為這個案件在監服刑 時,陳德山的哥哥陳金明有拿錢給我太太,再由我太太轉給 我,就是寄到監獄轉給我,這個案件的律師費用是陳金明拿 出來的,他也沒有跟我要這一筆律師費用,偵查中跟法院審 判中的律師費都是他們出的,他們也都沒有跟我要這一筆費 用,我在監時,他本來一個月新臺幣(下同)3,000 元給我 ,我反應不夠,7 、8 個月後就變成每個月5,000 元;當時 變成陳金明給我錢是因為陳德山跑路,當時就有講好,被抓 到就扛下來,沒有被抓的人就要負責被抓的在監的費用;我 當時不講出來陳德山是幕後的人物,是因為我當時會擔心我 家人的安危,而且我當時人在監獄裡面會有什麼危險我不知 道,我現在已經出監了,而且我很不爽,因為他們答應的條 件都沒有做到,而且對我又不聞不問等語(見偵卷第29-33 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盧順豐於前案偵查中委任辯護人之 事務所助理吳妮娌於偵訊中證稱:我有找到我的存摺,(被 告盧順豐、林忠能的退保)法院匯款給我,我領現金出來, 錢我交給陳金明,有他的簽收,他的簽收是在地檢署通知退 保的函文裡面,兩筆錢我都是給陳金明,以我的判斷,這兩 筆金額比較大,應該是家屬拿錢出來由我去辦理交保等語( 見偵卷第162 頁),並有證人吳妮娌提出之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發還保證金之函文共2 紙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64-165 頁)。再觀諸上開函文,其上均有被告之兄陳金明簽收保證 金款項各20萬元、10萬元之親筆簽名。然上開部分,均係與 被告之兄陳金明相關之事實及證據,殊難認與被告陳德山有 何關連。而同案被告盧順豐所述:陳金明給我錢是因為陳德 山跑路,當時就有講好,被抓到就扛下來,沒有被抓的人就 要負責被抓的在監的費用云云,並無其他佐證,不能以同案 被告盧順豐片面之詞即輕率認定。
㈦同案被告盧順豐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在製毒工寮那段 時間裡,陳德山有沒有上去過?)有一次。」等語(見偵卷 第30頁)。然本案經警於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工寮
地上採集之菸蒂,及於該工寮現場陶瓷漏斗表面採集之指紋 ,經送驗結果,分屬洪善勇(業經法院為無罪判決確定)之 DNA 及林應新之指紋,各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 2 月8 日刑生字第1060006514號DNA 鑑定書,及該局106 年 1 月23日刑紋字第1060006515號指紋鑑定書暨照片附卷可按 (見原審卷第59頁、第62至63頁)。洪善勇是否即為同案被 告盧順豐、林忠能所供述之主使者「阿勇」,非無疑義。又 警方於該查獲現場,復採得盧順豐、林忠能之DNA 或指紋, 亦有上開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上 開製毒之工寮,並未採得被告之DNA 或指紋,足見同案被告 盧順豐所述:陳德山曾前往製毒工寮1 次云云,即屬無據。 而同案被告林忠能供稱:我不曾看過被告有跟我們去製造麻 黃素的地方等語(見原審卷第146 頁),應可採信。 ㈧綜上所述,本案除同案被告盧順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外 ,查無其他佐證。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 ,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 被告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 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陳 德山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附表(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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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監察號碼A │方│通話對象B │ 稱謂 │ 譯文/簡訊 │日期 │ 時間 │ 基地台 │
│ │ │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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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000000000 │→│000000000 │ 彭聖生 │A:喂…我順豐。 │980226│201354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Z000000000 │B:喔…。 │ │ │ 山鄉加 │
│ │ │ │ │ │A:你在哪裡。 │ │ │ 村11鄰1│
│ │ │ │ │ │B:我們在…你等一下 │ │ │鄰嘉和45│
│ │ │ │ │ │ (小聲向旁邊的人說│ │ │2號屋頂 │
│ │ │ │ │ │ :「昌仔,順豐在問│ │ │(63672) │
│ │ │ │ │ │ 你們做了沒」) │ │ │ │
│ │ │ │ │ │A:你們在哪裡。 │ │ │ │
│ │ │ │ │ │C:我們在「三郎」這裡│ │ │ │
│ │ │ │ │ │ 。好好,我馬上過去│ │ │ │
│ │ │ │ │ │C:你要過來是不是。 │ │ │ │
│ │ │ │ │ │A:我過去,有話再說好│ │ │ │
│ │ │ │ │ │ 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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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000000000 │←│00000000 │陳德山(住宅)│A:喂。 │980302│154831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 │B:你過來給他帶一下。│ │ │山鄉加堂│
│ │ │ │ │ │B:你都辦 這種,好啦 │ │ │段502地 │
│ │ │ │ │ │ 。 │ │ │號(36816│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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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000000000 │←│00000000 │陳德山(住宅)│A:喂。 │980302│170535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 │B:你在哪裡。 │ │ │山鄉加堂│
│ │ │ │ │ │A:剛從那裡回來。 │ │ │段502地 │
│ │ │ │ │ │B:等一下從後面來。 │ │ │號(36816│
│ │ │ │ │ │A:好好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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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 │ │00000000 │陳德山(住宅)│A:喂。 │980302│180738 │屏東縣枋│
│435 │盧順豐 │←│ │ │B:喂,我忘記跟你講,│ │ │寮鄉隆村│
│ │ │ │ │ │ 你跟他們講芒果園主│ │ │隆山路 8│
│ │ │ │ │ │ 明天12點在那裡等,│ │ │1號(3444│
│ │ │ │ │ │ 要寫合約書,契約書│ │ │7) │
│ │ │ │ │ │ ,要在那裡寫。 │ │ │ │
│ │ │ │ │ │A:好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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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000000000 │←│00000000 │陳德山(住宅)│A:喂 。 │980303│104545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 │B:還沒好嗎? │ │ │寮鄉人村│
│ │ │ │ │ │A:好了好了。叫他們在│ │ │中正路82│
│ │ │ │ │ │ 等。 │ │ │0-1號3樓│
│ │ │ │ │ │A:好啦…好啦。 │ │ │樓頂(369│
│ │ │ │ │ │ │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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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000000000 │←│000000000 │楊齊烋 │B:喂。 │980303│111437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Z000000000 │A:那個桶子裡面網子都│ │ │寮鄉隆華│
│ │ │ │ │ │ 是衣服。 │ │ │路102號 │
│ │ │ │ │ │B:哦。 │ │ │樓(36914│
│ │ │ │ │ │A:還有煎蛋的那裡也是│ │ │) │
│ │ │ │ │ │ 衣服…不然你在哪裡│ │ │ │
│ │ │ │ │ │ ,我過去比較快啦。│ │ │ │
│ │ │ │ │ │B:我還在這裡找。 │ │ │ │
│ │ │ │ │ │A:你在哪裡啦,我過去│ │ │ │
│ │ │ │ │ │ 啦。 │ │ │ │
│ │ │ │ │ │B:啊… │ │ │ │
│ │ │ │ │ │A:你在哪裡,我過去啦│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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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000000000 │←│00000000 │陳德山 (住宅)│A:喂。你在哪裡。 │980303│111736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 │A:我在準備東西,有的│ │ │寮鄉隆華│
│ │ │ │ │ │ 東西還不夠。 │ │ │路102 樓│
│ │ │ │ │ │B:在那裡等你。 │ │ │(36916) │
│ │ │ │ │ │A:哪裡。 │ │ │ │
│ │ │ │ │ │B:你昨天那裡。 │ │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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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000000000 │←│000000000 │楊齊烋 │A:喂 …喂。 │980303│114723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Z000000000 │B:沒有,沒有平底鍋。│ │ │寮鄉人和│
│ │ │ │ │ │A:有啦。 │ │ │村中正路│
│ │ │ │ │ │B:這裡就找不到啊。 │ │ │820-1 號│
│ │ │ │ │ │A:網子呢? │ │ │3樓樓頂 │
│ │ │ │ │ │B:網子是布那種嗎? │ │ │(36937) │
│ │ │ │ │ │A:是的。 │ │ │ │
│ │ │ │ │ │B:網子是有。 │ │ │ │
│ │ │ │ │ │A:好啦,沒關係再去買│ │ │ │
│ │ │ │ │ │ 好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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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000000000 │←│000000000 │許玉雯 │A:喂。 │980303│115142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德山用) │B:你到哪裡了。 │ │ │寮鄉人和│
│ │ │ │ │ │A:我在這裡等他帶東帶│ │ │村中正路│
│ │ │ │ │ │ 網子。 │ │ │820-1 號│
│ │ │ │ │ │B:我跟你說,先把東西│ │ │3樓樓頂 │
│ │ │ │ │ │ 用好,我會電話跟你│ │ │(36937) │
│ │ │ │ │ │ 連絡,我跟你連絡時│ │ │ │
│ │ │ │ │ │ ,你再用出來 │ │ │ │
│ │ │ │ │ │A:好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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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000000000 │ │000000000 │楊齊烋 │A:搞一個網子搞了一上│980303│115616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Z000000000 │ 午。 │ │ │寮鄉人和│
│ │ │ │ │ │B:要到了。 │ │ │村中正路│
│ │ │ │ │ │ │ │ │820-1 號│
│ │ │ │ │ │ │ │ │3樓樓頂 │
│ │ │ │ │ │ │ │ │(3693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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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000000000 │→│000000000 │許玉雯 │B:喂…喂。 │ │ │屏東縣枋│
│ │盧順豐 │ │ │(德山使用) │A:你在哪裡。 │980303│123427 │山鄉南湖│
│ │ │ │ │ │B:我在這裡喝咖啡 │ │ │段4之地 │
│ │ │ │ │ │A:在哪一間。 │ │ │號 (3685│
│ │ │ │ │ │B:在魔幻。 │ │ │5)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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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 │←│000000000 │楊齊烋 │A:怎樣。 │980303│124051 │屏東縣枋│
│560 │盧順豐 │ │ │Z000000000 │B:你的車要開過來了沒│ │ │山鄉南湖│
│ │ │ │ │ │ 。 │ │ │段4之地 │
│ │ │ │ │ │A:等一下,我在南世湖│ │ │號 (3685│
│ │ │ │ │ │ ,我在喝咖啡,在講│ │ │5) │
│ │ │ │ │ │ 事情。 │ │ │ │
│ │ │ │ │ │B: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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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000000000 │←│000000000 │許玉雯 │B:喂…你還沒過去喔。│980304│123150 │ │
│ │盧順豐 │ │ │(德山使用) │A:我在這裡等很久了還│ │ │ │
│ │ │ │ │ │ 沒有看到人。 │ │ │ │
│ │ │ │ │ │B:這樣喔。 │ │ │ │
│ │ │ │ │ │A:我在這裡等久了,也│ │ │ │
│ │ │ │ │ │ 沒有過來。 │ │ │ │
│ │ │ │ │ │B:好啦,我問問看,不│ │ │ │
│ │ │ │ │ │ …是在「水窟」(台 │ │ │ │
│ │ │ │ │ │ 語)那裡。 │ │ │ │
│ │ │ │ │ │A:在哪裡? │ │ │ │
│ │ │ │ │ │B:就是那天那裡。 │ │ │ │
│ │ │ │ │ │A:喔…現在看到了看到│ │ │ │
│ │ │ │ │ │ 了。 │ │ │ │
│ │ │ │ │ │B:喔喔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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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000000000 │←│000000000 │許志誠 │A:喂…我是順豐,你在│980304│124813 │屏東縣坊│
│ │盧順豐 │ │ │Z000000000 │ 家嗎? │ │ │山鄉加祿│
│ │ │ │ │ │B: 我在家。 │ │ │堂段 502│
│ │ │ │ │ │A:我等一下馬上過去。│ │ │地號(368│
│ │ │ │ │ │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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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000000000 │ │000000000 │王驪同 │B:喂。 │980304│130744 │屏東縣坊│
│ │盧順豐 │→│ │Z000000000 │A:大仔你有找嗎? │ │ │山鄉加祿│
│ │ │ │ │ │B:有,在屏東。 │ │ │堂段 502│
│ │ │ │ │ │A:在屏東喔。 │ │ │地號(368│
│ │ │ │ │ │B:是,晚一點才會回去│ │ │16) │
│ │ │ │ │ │ 。 │ │ │ │
│ │ │ │ │ │A:你開麼車上去。 │ │ │ │
│ │ │ │ │ │B:我開貨車。 │ │ │ │
│ │ │ │ │ │A:你的轎車借我好不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