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非再抗字,109年度,21號
TCHV,109,非再抗,21,2020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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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再抗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麒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進茂 
代 理 人 陳哲偉律師
再審相對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
人     黃國棟 

      馬國柱會計師

      袁震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31日本院109年度非抗字第2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09年度非抗字第289號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 度抗字第27號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7號裁定均廢棄。二、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聲請人主張: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 公司)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並就承攬價金,以附表所示之 建物及工作物預為抵押權登記,約定相對人公司應於聲請人 開立統一發票及經兩造簽認之工程計價單後30日內給付工程 款予聲請人,詎相對人公司迄今共積欠新臺幣2,191萬8,755 元工程款未清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相對人公司並經法 院為破產之宣告。
㈡聲請人向原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 9年度司拍字第47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 ,再經原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27號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 不服,提起再抗告,亦經本院以109年度非抗字第289號裁定 駁回再抗告確定。




㈢預為抵押權登記僅為地政機關對於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之建物,以一般註記方式之登記措施,此種登記方式 不影響其登記效力,應生與已辦理抵押權登記建物相同效果 ,抗告人自得依據民法第873條聲請拍賣抵押物,且抗告人 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享有民法第513條之法定抵押權,該預 告登記又係發生於破產宣告前,屬破產程序中別除權之財產 ,聲請人自不須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另原法院於聲請人對 司法事務官之裁定提起抗告時,謹以獨任行之,未依非訟事 件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以合議庭裁定,法院組織自非合 法。又相對人公司已於109年4月1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原法院未 停止非訟程序,亦未經破產管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即行裁定, 程序亦有重大瑕疵。原確定裁定未糾正原法院上開實體及程 序事項之瑕疵,仍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顯有違反非訟事件 法第73條、第44條第1項、第35條之1之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 違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 。並聲明:
⒈本院109年度非抗字第289號確定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年度抗字第27號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7號裁定均廢 棄。
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依法院組 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移 由司法事務官處理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司法 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 之效力;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 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 ,聲明不服;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非訟事件法第50條、第54條、第5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55條就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設救濟程 序之目的,在予法院重新審究原處分之機會,地方法院此時 究應以合議或獨任行之,則由地方法院視具體個案決定,此 觀非訟事件法第55條之立法理由即明。換言之,非訟事件若 由法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者,其救濟程序自應優先適用非 訟事件法第55條之規定,由地方法院以合議或獨任行之;而 不再適用同法第44條第1項,須以合議庭裁定之。是原法院 由獨任法官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並無錯誤適用非訟事件 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先予敘明。
三、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 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180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4條、 第175條、第178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查:
⒈聲請人向原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後,於原法院109年4月28 日裁定之前,相對人公司已於109年4月10日經臺北地院以 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臺北地院並於109年5月 19日選任黃國棟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為破產管理 人,有臺北地院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裁定在卷可按(見本 院109年度非抗字第289號卷第17頁)。 ⒉依上開說明,原法院應於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 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非訟程序之進行。詎原法院未停止 本件非訟程序,仍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於法即有未合。聲請再審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未審酌原法 院駁回聲請人拍賣抵押物及抗告之裁定,有上開程序之重 大瑕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自屬有據。由應由本院將原確定裁定 、及原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7號、109年度司拍字第47號裁 定均廢棄,並發回原法院,由司法事務官更為妥適之處理 。
四、綜上,本件再審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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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抗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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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暫編)│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5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一層:304.08;地下一層│ │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157.50;夾層一層:19│ │ │ │
│ │ │ │、31、44、45、│ │.57;合計:481.15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
│002 │76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 │ │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
│003 │77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1層:186.00;合計:186│ │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00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
│004 │78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1層:144.00;合計:144│ │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00 │ │ │ │
│ │ │ │、31、44、45、│ │ │ │ │ │
│ │ │ │46、47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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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麒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