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世慶
訴訟代理人 葉家閎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王端麒(即慶光化工原料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婉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
狀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頂讓契約(慶光化工原料行)之當事人各為何人?締約時間
?頂讓內容明細?及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應
指明證據編號及原審卷、本院卷頁碼)?
二、顧問約款之當事人各為何人?締約時間?雙方當事人各應負
權利義務內容為何?及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
應指明證據編號、原審卷及本院卷頁碼)?
三、系爭協議書(見原審卷第77頁)之當事人各為何人?締約時
間?雙方當事人各應負權利義務內容為何?及所憑之證據方
法為何(如已提出者,應指明證據編號、原審卷及本院卷頁
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