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96號
TCHM,109,上訴,96,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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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楊永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進宏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秀香
代 理 人 林崇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崇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全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進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煜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67、3022、5
761、6311、7195、9127、9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楊永章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陳全國緩刑伍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鄭進豊緩刑伍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楊永章為「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下稱環品公司)的負 責人,以從事清除事業廢棄物為業,環品公司領有桃園縣政 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但並未取得廢棄物處理許 可文件。楊永章於民國104年9月1日,委由不知情的吳佳峰 ,以「豐輝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下稱豐輝公司)與「銘龍 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銘龍公司)簽訂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 契約書,約定由環品公司受託將銘龍公司代工產出一般事業 廢棄物即廢攝影膠片(廢棄物代碼為D-2201),清除至豐輝 公司進行處理。楊永章明知受託清理廢棄物,應依許可文件 內容清除,且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 處理,而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胖」成年男子(以下稱 「小胖」),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楊永章 與「小胖」共同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的犯意聯絡,於104年9 月、10月間,楊永章將其受銘龍公司委託清理如附表二編號 5所示事業廢棄物,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至豐輝公司,反 而將之交予該未領取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的「小胖」,進行 非法處理。
二、鄭進豊為「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下稱進宏公司)業務 副總,進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袁秀香陳全國則為「政榮 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政榮公司)業務副總,政榮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崇仁,而林崇仁袁秀香為夫妻關係。 鄭進豊陳全國分別負責為進宏公司、政榮公司招攬事業委



託清理廢棄物業務。鄭進豊曾以進宏公司或政榮公司名義, 及以「毅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毅川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林崇仁)名義,分別與「榮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榮相公 司)、「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基公司),簽訂 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合約,約定由進宏公司或政榮公 司受託將榮相公司、進宏公司受託將泰基公司生產印刷電路 板過程中所產生含金屬的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廢棄物 代碼E-0221,E類:指混合五金廢料),清除至毅川公司進 行處理,或輸出境外處理。陳全國曾以政榮公司、毅川公司 及「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登記負 責人為袁秀香)名義,分別與「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先豐公司)、「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智公 司),簽訂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合約,約定由政榮公 司受託將先豐公司、博智公司生產印刷電路板過程中所產生 含金屬的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廢棄物代碼E-0221,E 類:指混合五金廢料)及廢樹脂玻璃纖維布,清除至毅川公 司或中德公司進行處理,或輸出境外處理。詎鄭進豊、陳全 國均明知受託清理廢棄物,應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且未領 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處理,而楊永章並 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竟為節約成本而共同基於非法 處理廢棄物的犯意聯絡,自104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 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104年3月間起),鄭進豊陳全國將 其等以進宏公司、政榮公司名義所承攬榮相公司、泰基公司 、先豐公司、博智公司所委託清理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事 業廢棄物,均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至毅川公司、中德公司 進行處理,或辦理境外處理,反而將進宏公司、政榮公司受 榮相公司、泰基公司、先豐公司委託清除含金屬的印刷電路 板廢料及其粉屑(廢棄物代碼E-0221,E類:指混合五金廢 料),與博智公司委託清除的廢樹脂玻璃纖維布,全部均委 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具有非法處理廢棄物犯意聯 絡的楊永章代為處理,楊永章則聘請不知情的環品公司司機 許盛松與隨車人員范哲瑋,駕駛環品公司的車輛,前往政榮 公司將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廢棄物,先載運至環品公司暫時 堆置後,再於104年9月、10月間,將承攬進宏公司與政榮公 司所交付泰基公司、榮相公司、先豐公司、博智公司所產出 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事業廢棄物,陸續委託交付具有非法 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且未領取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的「小 胖」,進行非法處理。
而綽號「小胖」則將楊永章所交付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事業 廢棄物,載運至黃煜程所經營的「金典資源回收場」堆置。



三、黃煜程自104年1月5日起,承租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000○地號(即附表一編號1)土地,供經營「金典資 源回收場」使用,明知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又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且未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竟基 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理、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犯意 ,自104年2月間某日起,提供其承租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 地,供「小胖」與其他不詳之人堆置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廢 棄物(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堆置地點及附表一編號5、6所 示傾倒地點的廢液、污泥,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黃煜程與 其所聘僱而有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及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 物(附表一編號5、6所示的廢液、污泥)犯意聯絡的李約翰陳建華(後2人原審有罪判決已確定),自104年5月間某 日起至104年10月29日止(李約翰參與時間是從104年7月間 開始),黃煜程於夜間駕駛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大貨車,陳 建華或李約翰負責隨車把風、搬運廢棄物等方式,將堆置在 黃煜程經營的「金典資源回收場」內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 廢棄物,傾倒至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地點,任意棄置在附表 一編號2至6所示地點,而非法清理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四、嗣於104年10月30日,因警方接獲檢舉,會同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至臺中市○ ○區○○○巷000號(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勘查,發現 該廠區的大門已遭破壞,該廠區內則遭非法棄置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廢棄物,遂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並調閱附近的監 視錄影畫面,進而發現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地點,均遭非法 棄置廢棄物。警方並於105年1月20日,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 地點搜索,扣得黃煜程所有而供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 所用如附表三所示大貨車,循線查獲上情。
五、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移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下列用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鄭進豊、 進宏公司、黃煜程犯罪事實所憑供述或非供述證據,檢察官 、被告鄭進豊、進宏公司、黃煜程及其辯護人等,均表示同 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見本院96號卷《以下均同》㈡第 8頁、卷㈢第40至66頁),本院審酌各項證據的作成或取得 ,無違法或不當,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瑕疵,作為認定被告 鄭進豊、進宏公司、黃煜程部分的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



力。
二、被告楊永章、環品公司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同原 審爭執證據能力部分,亦即爭執共同被告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證人劉建宏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陳述的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㈡第8頁,原審卷㈠第182頁),惟本判決並未援引 作為認定被告楊永章、環品公司犯罪事實部分的證據,故此 部分證據能力不予贅敘。
三、被告陳全國、政榮公司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同原 審爭執證據能力部分,即就共同被告楊永章於警詢及偵訊中 所為陳述,以傳聞證據為由,爭執楊永章警詢及偵訊陳述的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8頁,原審卷㈥第110頁)。惟按: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此因檢察官於偵查中,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 違法取供,外在條件、環境信用度極高,從而被告以外之人 前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的證述,除反對或質疑該項審判外供 述得為證據之一方,釋明如何具備「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的 理由外,不宜遽行否定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所應有的法 定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54號判決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 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 ,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 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 、法官自應依該法第186條有關具結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 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規定,而有證據能力(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判決參照)。惟被害人、共同 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 ,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 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 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 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 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 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 「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 條之3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 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上字第2847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要旨㈡參照)。楊永章於105年3月11日偵查中的陳述



,係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進行訊問時所為陳述(見105年度 偵字第2767號偵查卷㈠392至394頁),雖未具結,然揆諸前 開說明,並無違法。且楊永章於前述偵查中,均經檢察官告 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訴訟上權利後,始接受訊問,楊永章 接受檢察官的訊問過程,並已全程錄音,客觀上並無任何不 正取供,以及供述非出於自由意志情事,應認已足擔保該偵 查筆錄製作過程可信的外在環境與條件,而具有「特信性」 。楊永章事後並經被告鄭進豊陳全國辯護人聲請傳喚,於 原審105年8月31日審判期日到庭具結作證,進行交互詰問( 見原審卷㈣第145頁至第152頁、第157頁),透過詰問程序 保障被告陳全國對質詰問權,然因詰問問題與偵查中未完全 一致,其偵查筆錄仍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而具有「 必要性」。是共同被告楊永章於前述檢察官偵訊時所為的陳 述,應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並未援引楊永章其餘警詢、偵 訊作為認定被告陳全國、政榮公司犯罪事實部分的證據,此 部分證據能力亦不予贅敘。
四、除前述說明外,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楊永章、環品公司、 陳全國、政榮公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業經本院於審判 程序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楊永章、環品公司、陳 全國、政榮公司及其辯護人等,均未就該等證據能力聲明異 議,審酌相關陳述作成時情況,無違法或證明力過低的瑕疪 ,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認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對被告楊永章、環品公司、陳全國、 政榮公司均有證據能力。認定犯罪事實所憑非供述證據,皆 查無經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 關連性,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被告楊永章部分:
㈠被告楊永章對於其為環品公司的負責人,環品公司領有桃園 縣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但並未取得廢棄物處 理許可文件,有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記載,其承攬銘龍公 司所交付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廢攝影膠片,未依許可文件內 容清除至豐輝公司,反而交予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的「 小胖」,進行非法處理,以及共同被告鄭進豊陳全國以進 宏公司、政榮公司名義承攬的泰基公司、榮相公司、先豐公 司、博智公司所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印刷廢電路板廢 料及其粉屑、廢樹脂玻璃纖維布,亦透過其交予「小胖」非 法處理,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事業廢棄物,最終均被傾倒在 臺中市○○區○○○巷000號,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犯行 ,業據被告楊永章於偵查時、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105年度偵字第2767號卷㈢第102頁反面,原審卷㈠第108 頁反面、卷㈦第33、47頁反面至48頁、卷㈧第247頁,本院 卷㈢第39頁)。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
⒈共同被告鄭進豊證稱:我在進宏公司任職已有10年之久,擔 任業務副總的職務,被告陳全國是政榮公司的執行副總兼業 務承攬的工作,我與被告陳全國相識已有6年,處理的業務 相同,但我不會去處理政榮公司的業務。從104年6月開始, 我有將事業廢棄物交給被告楊永章處理,我交給被告楊永章 清運的廢印刷電路板邊框約2至3次,廢印刷電路板邊框的廢 棄物代碼為E-0221(E類廢棄物須上網申報),我交給被告 楊永章清運的廢樹脂玻璃纖維布1至2次,數量約3至5包太空 包,廢棄物代碼是R-0202,在臺中市○○區○○○巷000號 發現的博智公司產出的廢樹脂玻璃纖維布,是我交給被告楊 永章的。榮相公司、泰基公司是我的客戶,先豐公司與博智 公司是陳全國的客戶,我有將榮相公司、泰基公司、先豐公 司、博智公司產出的事業廢棄物即廢印刷電路板邊框及廢樹 脂玻璃纖維布交給被告楊永章處理,但沒有跟被告楊永章或 環品公司簽訂任何書面契約等語(見警卷第7至19、30至3 6頁,105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91至97、98、441至4 42頁,原審105年度聲羈字第158號卷第15至18頁,原審卷㈢ 第123頁反面、124頁、卷㈣第147頁正、反面)。 ⒉共同被告陳全國供稱:我們公司有四間,是政榮、毅川、中 德、進宏公司,我主要是跑政榮公司業務,政榮公司主要是 負責境外處理,境外處理的業者是在中國大陸,這四間公司 中有處理執照的是中德、毅川公司。我們都是境外處理,就 是直接輸出,時間點如果是在去年的話都是,但今(105) 年法規有規定有些物料是不能輸出,我們就將廢棄物送到毅 川或是中德公司處理。我任職於政榮公司已有10年之久,擔 任業務副總一職,我負責接洽電子廠的業務,負責去購買一 些下腳料,先豐公司、博智公司,是我的客戶,我向先豐公 司、博智公司購買的下腳料,都是境外處理。政榮公司有承 攬清除博智公司產出的廢樹脂玻璃纖維布與印刷電路板廢料 ,廢樹脂玻璃纖維布業界稱為廢塑膠PP布,我知道博智公司 委託政榮公司清除的廢樹脂玻璃纖維布,有轉賣給他人。在 臺中市○○區○○○巷000號發現的廢塑膠PP布,與博智公 司交付政榮公司清除的廢塑膠PP布是有相似,但現場發現的 廢印刷電路板,則與博智公司產出的不同。印刷電路板依環 保法規規定是屬廢棄物,申報代碼為E-0221。我事後知道被 告鄭進豊有將先豐公司、博智公司委託政榮公司清除的事業 廢棄物即廢印刷電路板與廢塑膠PP布,轉交給楊永章等語(



見105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141至143、464至466頁 、卷㈡第358至359頁,警卷第37至50、54至59頁,原審10 5年度聲羈字第158號卷第25至28頁,原審卷㈢第124頁)。 ⒊證人即曾任職環品公司擔任業務吳佳峰證稱:我從102年任 職環品公司擔任業務,並於104年10月中旬離職,我曾以豐 輝公司與銘龍公司簽約清理銘龍公司產出廢攝影膠片的事業 廢棄物,環品公司的司機許盛松或范哲瑋駕車去銘龍公司載 運,載運回來的廢攝影膠片,會暫存在位於桃園市○○區○ ○街00○00號環品公司內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767號偵 查卷㈢第1至3、64至65頁反面、107至109、111至112頁)。 ⒋證人即環品公司司機許盛松與隨車助手范哲瑋均證稱:許盛 松是受僱於環品公司的資源回收司機,負責駕駛17噸的營業 大貨車(附夾子)至事業單位載運事業廢棄物,范哲瑋則擔 任許盛松的隨車助手。我們的老闆是被告楊永章,曾經到台 融公司與銘龍公司載運廢攝影膠片,也曾經到政榮公司載運 廢印刷電路板,去政榮公司,是老闆楊永章帶我們去政榮公 司,載運的廢攝影膠片與廢印刷電路板,都會先運回環品公 司的倉庫,這些事業廢棄物,最終載運至哪裡,我們不知道 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767號偵查卷㈢第12至14、32至34 、68至69頁)。
⒌證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敬鵬公司)管理部經理許 育彬證稱:在臺中市○○區○○○巷000號發現廢攝影膠片 上印有「敬鵬」字樣,是敬鵬公司委由銘龍公司代工生產的 事業廢棄物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215至 217頁);證人銘龍公司董事長林榮翰、銘龍公司董事長特 助張毓均、銘龍公司製造經理朱文斌均證稱:臺中市○○區 ○○○巷000號現場發現的廢攝影膠片上印有「ML」代號, 以及包裝廢攝影膠片的袋子書寫「敬鵬」、「台融」等字樣 ,均為銘龍公司所生產的事業廢棄物,當時是與環品公司的 業務簽訂清運合約,並由被告楊永章經營的環品公司前來將 廢攝影膠片載運離開,代為清除等語在卷(見105年度偵字 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235至237、248至249、282至284、251 至253、444至445、449至450頁)。 上開證述情節核與被告楊永章所為認罪的陳述相符,並經原 審調取環品公司設立登記卷宗核閱無誤。
⒍此外,復有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104年10月30日與105年2月4 日督察紀錄、現場照片24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 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104年11月3日函附偵查報告、公務電話 紀錄表(見警卷第617、636、774至777、785至794頁,10 4年度他字第7118號偵查卷㈠第1至3頁)、警方於105年3月3



日拍攝標記『ML』字樣與銀色包裝袋書寫「台融」字樣的照 片4張、進貨單1張、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 察大隊於105年3月4日在台融公司稽查的督察紀錄、銘龍公 司與豐輝公司於104年9月1日簽訂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 理契約書(契約編號:D0000000-00)與附件(含豐輝公司 登記資料查詢、雲林縣政府核發予豐輝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 許可證、雲林縣政府核發予豐輝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豐輝公司的經濟部工廠登記證)、銘龍公司與豐輝公司於 103年簽訂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理契約書(契約編號:D 0000000-00)與附件(同上)、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的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7年8月31日函檢附環 品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在卷(見105年度偵字 第6311號偵查卷㈠第255至256、239、259至263、264至268 、270至274頁,105年度偵字第2767號偵查卷㈢第96頁,原 審卷㈦第124至125頁)。
㈡以上,足認被告楊永章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從而,被告楊永章所為此部分犯行,應依法論科。二、關於被告黃煜程部分:
㈠被告黃煜程對於其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 如犯罪事實欄三所記載,自104年2月間某日起,提供其承租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堆置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廢棄物( 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堆置地點及附表一編號5、6所示傾倒 地點的廢液、污泥,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自104年5月間 某日起至104年10月29日止,夥同陳建華李約翰於夜間駕 駛如附表三所示大貨車,將上開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 示廢棄物,載運至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地點傾倒(其中附表 一編號5、6所示地點的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而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的犯行,業據被告黃煜程與同案被告陳建華李約翰分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黃煜程 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的陳述(見警卷第121至123、147至1 50【黃煜程】、162至171、194至199【陳建華】、224至23 2頁【李約翰】,105年度偵字第2767號卷㈠第81至82【黃煜 程】、111至116【陳建華】、304至307【陳建華】、344頁 反面至345頁【黃煜程】,105年度偵字第3022號卷第42至46 頁【李約翰】,105年度偵聲字第114號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 【黃煜程】,原審105年度聲羈字第62號卷第8至10頁【李約 翰】,原審卷㈠第105頁反面【黃煜程】、196頁反面至197 頁【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卷㈦第33頁反面【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卷㈧第247頁【黃煜程陳建華、李 約翰】,本院卷㈢第39頁),並經證人即環保署中區環境督



察大隊職員蔡尚峻、顏迪華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㈤第188頁 反面至193頁)。復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 ⒈附表一編號1所示堆置地點上堆置廢棄物及附表一編號2至6 所示傾倒地點上傾倒廢棄物的督察紀錄、蒐證照片、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進行TCLP(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溶出重金屬濃度等檢測資料與檢測報告及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辦理清理事宜相關函文,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 所記載證據及出處。
⒉而上開各地點廢棄物經採樣檢測分析結果為: ①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年7月19日中市環廢字第105007 5328號函的記載(見原審卷㈢第242頁反面),被告黃煜程 提供其承租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堆置的廢棄物,經採樣 以TCLP(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分析、有機定性分析結果 ,太空包污泥樣品、貝克桶廢液樣品之有毒重金屬之溶出值 超過溶出試驗標準,50加崙鐵桶內容物樣品為毒性有害事業 廢棄物。
②被告黃煜程陳建華李約翰傾倒在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地 點的事業廢棄物,經環保機關就棄置在附表一編號2現場的 廢印刷電路板裁切料49袋、廢樹脂玻璃纖維布38袋、污泥13 袋、廢PET攝影膠片5袋、廢咖啡色印刷電路板鑽孔墊板7袋 、廢小顆粒數脂1袋及垃圾袋1袋,採樣以TCLP分析有毒重金 屬之溶出值未超過溶出試驗標準,以X射線螢光分析儀(XRF )快篩檢測結果含重金屬量皆不高;棄置在附表一編號4所 示的50加侖鐵桶廢液共36桶,經採樣以TCLP檢測分析有毒重 金屬之溶出值未超過溶出試驗標準,判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棄置在附表一編號5所示地點的25公升塑膠桶約100個、小 太空包裝污泥約37袋、中小型鐵桶約7個及多個袋裝不明化 學物質,經採樣以TCLP檢測分析,判定屬溶出毒性的有害事 業廢棄物;棄置在附表一編號6所示地點的污泥,經採樣以T CLP檢測鎘、銅及鉛等重金屬之溶出值超過溶出試驗標準, 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年7月19日中市環廢字第105007 5331號、108年8月9日中市環廢字第1050083461號、108年8 月9日中市環廢字第1050083502號、105年8月5日中市環廢字 第1050083244號函各1份可稽(見原審卷㈢第237頁反面、卷 ㈣第63至67頁)。
⒊105年2月4日被告黃煜程指認傾倒現場照片(見警卷第125 至146頁,被告黃煜程指認:第1處:臺中市○○區○○○巷 000號。第2處: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南巷清境橋旁空地。第3 處: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交流道機車慢車道旁【筏子溪河 畔空地】。第4處: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路【高鐵橋下與中



山高五權西交流道前2公里處間空地】。第5處:臺中市龍井 區臺灣大道6段【臺12線8.5K處】)、陳建華指認臺中市○ ○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現場照片(見警卷第 202至205頁)、105年2月3日陳建華指認傾倒現場照片(見 警卷第206至221頁,陳建華指認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地點 )、105年1月22日李約翰指認傾倒現場照片(見警卷第23 4至249頁,李約翰指認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地點)。 ⒋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點(臺中市○○區○○○巷○○○○○ ○○000號旁空地)位置圖(見警卷第184頁)、臺灣臺中 農田水利會105年1月30日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簽訂的土 地租賃契約書暨公證書(見104年度偵字第7118號卷㈠第297 至304頁)、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的土地租賃契約書(見警 卷第306至324頁)、金典環保有限公司(擔任承租人游啟 明的連帶保證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警卷第327至329頁 )、臺中市○○區○○段00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 地號、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建物查 詢資料(見警卷第698至702頁)。
⒌車牌4173-DG、3683-HF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共2份(見警 卷第703頁至第704頁)。
⒍附表三所示大貨車等物扣案可憑(見警卷第108至110、11 5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 用以載運事業廢棄物的照片,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載。 ⒎附表三所示大貨車兩輛,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 三大隊第二中隊「責付物品明細清單」1份與經濟部水利署 第三河川局查扣機具資料卡共2份(見105年度偵字第2767號 偵查卷㈠401頁至第405頁反面)。
㈡依被告黃煜程於105年1月20日警詢供稱:「(問:你向游啟 明承租有無契約?何時開始承租?)有。104年1月5日開始 」、「(問:臺中市○○區○○段0000 00○000000地號, 你從何時開始堆置廢棄物?)104年2月開始」等語(見警 卷第76頁至第77頁),及其於105年2月4日警詢供稱:「( 問:請詳述第5棄置點《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地點》棄置時間 ?):第5處是臺中市龍井區台12縣8.5K處,大約從104年5- 6月」等語(見警卷第123頁),並參照卷附被告黃煜程承 租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點的土地租賃契約書(見警卷第315 至321頁),及被告黃煜程夥同陳建華李約翰駕駛附表三 所示大貨車非法傾倒廢棄物監視錄影畫面最後的時間為104 年10月29日(見警卷第923至938頁),故認定被告黃煜程 於104年1月5日承租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自104年2月間某 日起開始,提供上開土地堆置廢棄物,自104年5月間某日起



至同年10月29日止,駕車載運廢棄物至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 地點非法棄置,併此說明。
㈢以上,足認被告黃煜程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從而,被告黃煜程所為此部分犯行,應依法論科。三、關於被告鄭進豊陳全國部分:
㈠被告認罪或辯解:
⒈被告鄭進豊對於其為進宏公司業務副總,被告陳全國為政榮 公司業務副總,進宏公司與政榮公司經桃園縣政府核發甲級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毅川公司與中德公司經桃園縣政府核發 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四家公司負責人是夫妻關係,被告 鄭進豊陳全國分別負責為進宏公司、政榮公司招攬事業委 託清理事業廢棄物業務,有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記載,於104 年6月至10月期間內,被告鄭進豊陳全國將其等以進宏公 司、政榮公司名義所承攬榮相公司、泰基公司、先豐公司、 博智公司所委託清理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事業廢棄物,均 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至毅川公司或中德公司進行處理,或 辦理境外處理,全部均委託並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的 被告楊永章進行非法處理,最終均被傾倒在臺中市○○區○ ○○巷000號,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犯行,業據被告鄭進 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為認罪的陳述(見本院卷㈡第74 頁、卷㈢第39、71頁),並供稱:我當時確實交給楊永章, 確實有「小胖」,是沒有證照的處理廠等語在卷(見本院卷 ㈢第71頁)。
⒉被告陳全國對於其為政榮公司業務副總,負責為政榮公司招 攬事業委託清理事業廢棄物業務,先豐公司與博智公司均為 其招攬的客戶,政榮公司依約應將先豐公司、博智公司委託 清理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至毅川公司或中德公司進行處理, 或輸出境外處理,但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先豐公司與博智 公司委託政榮公司清理的事業廢棄物,實際上並未清運至毅 川公司或中德公司,亦未輸出境外,而由被告鄭進豊委託並 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的被告楊永章進行非法處理,最 終均被傾倒在臺中市○○區○○○巷000號等客觀事實,並 不爭執。惟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犯行,於原審辯稱 :我對於被告鄭進豊將先豐公司與博智公司產出如附表二編 號3、4所示事業廢棄物,轉交被告楊永章處理,事先並不知 情,被告鄭進豊事先並沒有問過我,是被告鄭進豊自己擅自 決定的,我是事後才知道;於本院則辯稱:我們對外的業務 性質是一樣的,前往接洽業務回公司再經由內部人員分類整 理,歸類成含銅的物料及不含銅的物料,而公司內部我負責 的是境外輸出的業務(出口)也就是含銅的物料,其餘不含



銅的物料屬於國內的業務有紙、鐵、鋁、塑膠,無銅框、垃 圾及本案塑膠PP(指附表二編號4博智公司產出的廢樹脂玻 璃纖維布)都是屬於鄭進豊負責的業務,公司的權責劃分為 陳全國負責國外業務及鄭進豊負責國內業務。所以這麼多年 來我並不會去知道國內的處理業務及去向。本案之所以會知 道是因為我所接洽的博智電子通知我說有疑似廢棄物被棄置 在臺中協和南巷要我一同去了解,我回公司詢問才知道是鄭 進豊有委託環品公司,於是104年11月公司才派我一同與鄭 進豐、楊永章及博智公司代表一同去會勘,當天會勘完已有 跟保七交代來龍去脈等語。
㈡經查,關於被告鄭進豊就犯罪事實欄二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的自白與被告陳全國不爭執的客觀事實,即有如犯罪事 實欄二所記載,於104年6月至10月期間內,被告鄭進豊與陳 全國以進宏公司、政榮公司名義向榮相、泰基、先豐、博智 公司等客戶承攬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事業廢棄物,均未依 約清除至毅川公司或中德公司進行處理,或輸出境外處理, 而由被告鄭進豊全部均委託並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的 被告楊永章進行非法處理,最終均被傾倒在臺中市○○區○ ○○巷000號等情,共同被告楊永章關於此部分犯行業經調 查認定已如前述,並有如附表二(地點:臺中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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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宏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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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品資源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再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