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存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存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存忠(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原審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檢察官及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9 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