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38號
抗 告 人 威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返還
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王育珍」應更正為法官「譚德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項裁定,附記於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 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 第232條第1、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與原本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應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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