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柏樺、黃曾絹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
8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