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9年度,25號
TPHM,109,金上重訴,25,202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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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泓威




選任辯護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泓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泓威(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犯罪嫌 疑重大,經原審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考量相 關案情,認被告所涉犯行對於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安定秩 序及交易安全已構成相當危害,衡酌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處分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109年8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將於109年10月 24日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仍否認部分犯行,但審酌卷內 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未 予羈押,逕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其自由權較 小之手段,尚不足擔保後續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基於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 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 ,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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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