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41號
ULDV,109,訴,441,2020100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許朝晴 

訴訟代理人 許峰峻 
被   告 陳岳明 

訴訟代理人 陳琬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並提出因本件車禍事故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