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許朝晴 訴訟代理人 許峰峻 被 告 陳岳明 訴訟代理人 陳琬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並提出因本件車禍事故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之資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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