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3號
ULDV,109,補,223,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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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楊惠宗 
      楊惠容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綺許誠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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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