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79號
ULDV,109,司促,8679,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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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志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玖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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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