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馬瑞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692元,及自民國
9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 計算之利息,暨自
95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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