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慶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 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