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唐辛惠
唐茂興
王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參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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