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7號
ULDV,109,勞補,27,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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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徐葦祺 
      呂駿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各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徐葦祺呂駿朋與相對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均未繳納聲請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各徵聲請費( 新臺幣)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各補繳聲請 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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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