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沈聖可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確定
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上
開確定判決全部提起再審,而該判決包括廢棄原判決命再審被告
沈正雄應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8 萬元,及駁回再審原告
所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再審被告給付10萬元之訴,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規定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
訟程序之規定,即應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之裁判費2,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