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廖建榮
劉平和
游黎齡
被 告 黃淑靜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施翠蘋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吳惠鈴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錦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人涉犯詐欺取財之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43 號 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43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