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14號
MLDV,109,訴,514,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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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周宏岳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被   告 周冠均即周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且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依通說此項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
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
典權、質權或留置權。故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
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
定之基礎,例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 萬元,查封標的物之價值為1,000 萬元,則第三人本於其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100 萬元(因債權
人僅能就執行標的物取償100 萬元,超過之900 萬元仍應由第三
人取回),反之,若債權人之債權額為1,000 萬元,而執行標的
物之價值為100 萬元,則第三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
即為相當於執行標的物價值之100 萬元(因債權其餘債權額900
萬元,並不能就執行標的物取償)。」(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
第22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係請求排除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9970 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中被告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原告於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苗栗分公司(下稱臺灣銀行)之帳戶存款(含定期存款、
活期存款),原告對第三人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北區分署(下稱
農委會)之所有包括薪資、津貼、補助、執行業務所得、車馬費
等勞務報酬及其他一切給付,及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
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臺灣銀行陳報原告之帳戶存款
為634,807 元及美金10,845.20 元,合計954,849 元【計算式:
美金10,845.20 元×29.51 (原告民國109 年9 月25日起訴當日
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51 )+634,807 元=320,042 元
+634,807 元=954,849 元】,農委會陳報原告並非其員工;則
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臺灣銀行帳戶存款954,849
元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7,164,017 元,經核算為8,118,86
6 元【計算式:954,849 元+7,164,017 元=8,118,866 元】;
而債權人即被告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請求
之債權額為1,695,552 元、及自89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8.96% 計算之利息,並自89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及執行費,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足見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高於執
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金額為準,即為1,695,55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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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
│號│(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 │(元/㎡)│ (㎡) │應有部分│以下四捨五入) │
├─┼────────────┼─────┼────┼────┼────────┤
│1 │新岡段484地號土地    │6,100 元 │1,298.41│ 1/4  │   1,980,075元│
├─┼────────────┼─────┼────┼────┼────────┤
│2 │新岡段307地號土地    │2,500 元 │1,792.75│ 全部 │   4,481,875元│
├─┼────────────┼─────┴────┼────┼────────┤
│3 │新岡段342 建號建物(門牌│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全部 │    666,100元│
│ │號碼:五谷村3 鄰五谷122 │得調件明細表為   │    │        │
│ │之6號)         │666,100 元     │    │        │
├─┼────────────┼──────────┼────┼────────┤
│4 │門牌號碼:五谷村4 鄰132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1/3  │     6,767元│
│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20,300元      │    │        │
│ │編號:04136162000 )  │          │    │        │
├─┼────────────┼──────────┼────┼────────┤
│5 │門牌號碼:五谷村4 鄰132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 全部 │    29,200元│
│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29,200元      │    │        │
│ │編號:04136166000 )  │          │    │        │
├─┴────────────┴──────────┴────┼────────┤
│                           合計 │   7,164,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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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苗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