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林阿森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松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 鄰○○○0000號房
屋占用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無法陳報,則以上開
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