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86號
MLDV,109,補,1386,202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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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姚聰明 
      姚天賜 

      姚朝明 

      龔建興 

      姚炳煌 
      姚炳森 
      姚俊銘 
      姚俊平 
      姚曲倉 
      張姚聯珠
      姚彩琴 
      姚金子 

      許姚寶霞

      姚寶釵 

      姚寶彩 
      龔寶華 
      姚維銘 

      姚維德 
      姚維爵 

      陳姚寶雪

      姚淑芬 

      楊清淇 

      楊德豐 

      楊寶蓮 

      楊寶釵 

      郭杜濱 

      郭坤林 

      郭國財 

      郭國英 

      郭素燕 
      郭素麗 

      李俊德 

      吳李桶子

      李月女 

      李美女 

      李麗嬌 

      林月嬌 

      楊勝斌 
      楊勝翔 
      楊佳媛 

      彭賢俊 

      楊育英 

      楊士弘 
      楊士毅 
      楊士興 
      姚惠齡 

      姚燕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
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
價者,以地價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4 、第
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37萬1,822 元。另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
部分,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無」,並經原告陳報無約
定租金,則其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如附表二所示為11
萬3,058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而地價
如附表三所示為44萬6,283 元,則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
倍並未超過地價,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即11萬3,058 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48萬
4,880 元(計算式:37萬1,822 元+11萬3,058 元=48萬4,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附表一:
┌──┬───────────┬──────┬─────┬──────┬───────┐
│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通霄鎮中山段)│ (元/ ㎡) │ (㎡) │ 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741 地號土地   │ 2,700元  │ 918.08 │  3/20  │ 371,822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標    的   │ 權利範圍 │ 申報地價 │  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
│  │(苗栗縣通霄鎮中山段)│ (㎡) │(元/ ㎡)│(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741 地號土地   │ 165.29 │  456  │       113,058元       │
└──┴───────────┴─────┴─────┴──────────────────┘
附表三:
┌──┬───────────┬─────┬───────┬─────────────┐
│編號│   標    的   │ 權利範圍 │ 公告土地現值 │      地價      │
│  │(苗栗縣通霄鎮中山段)│ (㎡) │ (元/ ㎡) │(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   741 地號土地   │ 165.29 │  2,700元  │    446,2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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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