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6號
MLDV,109,消債聲,6,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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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輝金 
代 理 人 盧元琪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劉獻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許明書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輝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 院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 年



7 月21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 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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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