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蘇慧娟即千田運動器材
陳進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張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27,16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4,504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
補繳15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