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1號
HLDV,109,司聲,101,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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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涂思寬即聯華工程行

相 對 人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涵㨗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動產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29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0,500元,均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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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