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405號
HLDV,109,司繼,405,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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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吳美津律師

關 係 人 杜美春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杜光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美津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杜光榮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杜光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 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 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美津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 字第363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杜光榮之遺產管理人,並以 109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聲 請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發函及電詢保險公司洽詢保險單資 料及保險理賠紀錄以編制遺產清冊及申請各類謄本,乃至於 查得被繼承人仍有繼承人即關係人杜美春尚存,而預為遺產 之移交等事宜。並提出代墊規費等支出費用表暨單據影本及 工作計時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63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家 催字第6 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索引卡查 詢-當事人姓名查詢乙紙在卷,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 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330 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規費收據影本及本件聲請程序 費用收據等件在卷足憑。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 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管理遺產報酬,自屬 有據。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聲請人職司律師,業據提出



花蓮律師公會章程第八章關於律師收受酬金之規定,以及其 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 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聲請公示催告、申請各項謄本資 料及向保險公司洽詢保險等事宜所費之勞務時間,復斟酌本 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後續移交被 繼承人遺產予繼承人所需時間之久暫及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 狀,及嗣後尚有編製遺產清冊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聲請人 完成,認聲請人擔任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 定為26,330元(計算式:2,330(代墊費用)+24,000(管理 遺產報酬)=26,330),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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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