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張晋杰
代 理 人 林玟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峯旭即中日當鋪間返還機車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機車事件,經聲請人到院 調查時表示無調解意願,此有本院109年10月6日調解程序筆 錄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 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 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