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47號
HLDV,109,司促,5447,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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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47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黃祐宸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貳
    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自九十
    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參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及
    自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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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